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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3日 昆明建筑工程律师  
  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建筑

  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盘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盘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县突发性建筑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建筑业的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等级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一般(四级)房屋建筑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四级以内城市危旧房屋倒塌事故的预防、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为确保我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有序实施,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盘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是我县一般建筑安全事故(四级)应急处置的专项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我县建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建设局局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房管局、公安局、卫生局、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经贸局、总工会、质监局、公安消防大队、武警部队、电信局、移动公司、承保公司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二)职责分工

  指挥长、副指挥长:启动预案,批准成立现场指挥部;决策重大应急处置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

  县建设局:承担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事故现场应急预案,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开展和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县房管局:参与建筑房屋安全事故的鉴定工作。

  县安监局: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开展和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开展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抢险救援、人员疏散、事故调查等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社会稳定。

  县武警部队:组织和指导武警部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和指导消防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质保障协调工作。

  县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赠,协助有关单位组织灾民转移安置,做好无自救能力、符合救助条件灾民临时生活的救助工作。

  县质监局:参与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县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县电信局和移动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承保公司:负责各公司承保的现场勘察、理赔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日常办事机构。

  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建筑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局长兼任县建筑应急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建筑应急办公室副主任。县建筑应急办公室成员由县房管局副局长、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质监站站长、建管站站长、财务股股长、工会主席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以及建筑安全事故的接警、信息综合和报送工作,负责一般(四级)建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四)事故现场应急职责分工。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迅速查明事故情况;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控制事态发展,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应急处置决策。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建设的副县长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及县建设局、县安监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治安疏散、善后处理、专家技术七个工作小组。各小组成员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建设、安监部门协作,负责查明事故情况,报送事故信息,协助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局、安监局、公安局、人武部、县武警部队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有效控制或消除引发事故的危险源,营救被困人员。

  3.医疗救护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卫生局牵头,事故单位和医疗机构协作,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抢救和医治。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单位、建设、卫生、消防、武警、公安、电信、民政部门协作,负责现场抢险救援队伍的抢险救援装备设施、通信联络、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生活保障等工作。

  5.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协作,负责制定和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方案,打击现场犯罪,维护现场治安和社会稳定。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监、建设、卫生、民政、监察、保险公司和事故单位协作,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

  7.专家技术组:由建设部门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专家协作,负责分析事故的发展态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设部门要建立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对建筑安全事故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建立危险源档案,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危险源的突显特征和事故征兆。群众了解和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可通过电话向县建筑应急办报告。

  县建筑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有关建筑安全事故监测信息后,要按照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县建筑应急办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为0858-3638547、0858-3638529,值班人员要掌握县建筑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的联系方式和上级应急中心的值班电话,负责事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四、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

  (一)应急级别

  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分为四级。一是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二是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为二级重大事故。三是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为三级重大事故。四是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到30万元的为四级事故。

  (二)应急责任

  四级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四级以上重大事故,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处置。但在上级预案未启动前,本预案应先行启动。同时,要按照处置程序落实处置措施,查明事故原因,努力抢救伤员,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加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建筑应急指挥部。

  建立事故快报系统,明确专人负责快报工作,发生四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2小时内上报县建筑应急指挥部,县建筑应急指挥部要在4小时内上报市建筑应急指挥部备案。

  (三)应急响应

  一是预案启动:按照信息来源,本预案按以下程序启动。县建筑应急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事故单位的一般建筑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建筑应急办主任,对信息进行确认后,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县建筑应急办接到群众和有关部门的一般建筑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报告县建筑应急办主任,核实后按程序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二是应急措施:1.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建筑应急办提出指挥部组成建议,报请指挥长、副指挥长同意后,在预案启动1小时内通知现场指挥部成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2.应急处置。由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配合,迅速查明、了解事故或先期处置情况;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落实工作任务,调集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立即开展救援工作。3.应急结束。应急结束与否应由现场指挥部会议提出建议,报请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同意,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转入后期处置阶段。应急处置结束后,建设部门要在两周内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应急处置结束的条件:引发事故的危险源已得到控制或消除,确保不发生连带事故;事故涉及人员清点结束,并已安全撤离,确保未授权进入事故现场人员不进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其他必须结束的情况。

  三是事故调查和后果评价:发生四级建筑安全事故时,由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技术组牵头,建设、公安、安监、监察、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作,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作出分析,评估事故后果,提供相关决策依据。

  五、后期处置

  一是人员安置和补偿:涉及人员安置的四级安全事故,由事故单位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部门配合,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登记和调查,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维护社会稳定。在处置期间征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补偿,其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二是保险理赔。发生一般建筑安全事故,承保公司要积极开展现场勘察、理赔工作,积极配合县建筑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工伤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按有关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事故调查处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总工会、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多数成员汇总,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事故调查一般情况下应在60日内结案,同时要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救援保障措施

  一是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救援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抢险设备、交通运输、医疗救治、抢险救援器材等设施设备,提高救援能力;县建筑应急办要按照上级建筑应急办的要求,建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检测、规划等相应专家数据库,积极参加有关安全处置的培训,不断加强技术储备;医疗卫生局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针对现场施救、院前急救和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治。

  二是县内各施工企业以及各在建项目,要制定相应的建筑事故安全预案,报县建筑应急办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并随时掌握救援人员的动态和保证救援设备能正常使用,确保救援工作各环节衔接紧密,工作顺畅。

  七、附则:

  (一)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完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修改。

  (二)本预案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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