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宁市综治委出台关于转发《安宁市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件,决定建立临时救助机制,对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实施临时救助。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好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初期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因素,推进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宁市社矫办和安帮办积极创新社会管理,制定出台了《安宁市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临时救助办法》,并经市综治委批准实施。《救助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适用范围为:具有安宁市户籍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在回归社会初期或矫正和帮教安置期间,不能尽快解决吃住和工作问题,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救助办法》同时规定对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对象不予救助:一是参与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是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三是不服从监督管理,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四是重新犯罪的;五是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救助办法》还明确了救助方式、标准及程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现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既可以单独实施实物或现金救助,也可以同时予以救助;现金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自救能力大小等因素分为:一个人的救助不超过三次,第一次救助不超过2400元,第二次救助不超过1600元,第三次救助不超过800元。对需要救助的人员由本人或近亲属向司法所提出申请,由被救助对象所在地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经司法所复核后报市司法局审批并发放救助物资或资金,同时报市政法委、联席办和财政局备案。 为确保临时救助各项措施的落实,安宁市成立了由市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并在市司法局设立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在市财政设立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定期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宁市临时救助机制的建立,对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